财政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1月5日发布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,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、使用管理等问题作出规定。该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。
污水处理费是按照“污染者付费”原则,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,全额上缴地方国库,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,实行专款专用;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、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,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、建设和运营,合理分担风险,实现权益融合,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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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办法》关键词
■污水处理费
污水处理费是按照“污染者付费”原则,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。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,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。
■政府购买服务
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、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,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、建设和运营,合理分担风险,实现权益融合,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,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。
■污染者付费原则
污水经自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,但处理后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,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;污水经处理全部回用、实现“零排放”的免征费用。